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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2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7-1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30、4、61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應受送達人既已遭法院限制住居於該應送達處所,並已將戶籍遷至該處,
則依經驗法則,該代收郵件之大廈管理員理應於代為收受後數日內即已轉
交應受送達人完畢,而以應受送達人實際受領系爭原處分書時起發生送達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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