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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12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農會法 第 42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
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亦即行政主體基
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
關所為單純事實之陳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敘述或說明而
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另「備
查之目的,在於知悉事實經過為何,且原則上權責仍陳報者,尚非表示事
前為請示之意。是由上開說明可知,主管機關就人民呈送之文件所為之備
查,應僅就書面為形式之審核,並無由就文件內容真實與否作實質認定。
」「備查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
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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