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憲法所訂之平等原則,就租稅法而言,應係指客觀上有相同之負擔能 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若是以私法自治而規避租稅之課徵者,應就平 等原則給予未規避之應負擔責任,亦即,雖私法上按契約自由原則應受尊 重,但稅法上係以實質負擔能力為規範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