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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裁字第 11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8、92 條
請願法 第 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旨:
是否應立即關閉核能電廠,不再興建核能電廠,乃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
,應由行政與立法部門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
決之。是抗告人所請,非屬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之事項
,因此,相對人前開函復內容,乃基於綜合策劃全國能源供需,所為國家
整體能源發展政策之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生法律上效果
。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法所稱行政處分者,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參照)而言。至若政府機關基於能
源政策所為一般性措施,其對象既非針對特定個人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福利政策若有不滿,應循請願法之規定,表示其願
望,而不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本件抗告人建議關閉已建
核能電廠,並禁止再新建核能電廠,應屬請願之範圍,如有意見,應循請
願程序為之,而相對人前開函復意旨,僅係就政府能源政策說明其現況,
並非對抗告人個人有何處分行為,抗告人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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