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
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
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
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 275 條第 3
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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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本則裁判,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 97 年 6 月份
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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