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9-133 頁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既然並未給予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 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 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 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