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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9-13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 條
旨: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既然並未給予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
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
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
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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