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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裁字第 11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八)105-106 頁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1114、1123 條
訴願法 第 14、4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2 條
戶籍法 第 4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要
旨:
文書之送達,若已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者,其效力自應 認與交付本人同,至其已否轉交,何時轉交,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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