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2765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91-19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4、76、77、78、79、80、81、8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8、138 條
訴願法 第 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7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
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
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