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91-194 頁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 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 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