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623-625 頁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將陳情案件逕移其 他機關處理者,係基於便民考量通知主管機關辦理之觀念通知,性質上並 非行政處分,即不得以之為撤銷訴訟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