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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裁字第 11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623-6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72、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7、24、4 條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將陳情案件逕移其
他機關處理者,係基於便民考量通知主管機關辦理之觀念通知,性質上並
非行政處分,即不得以之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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