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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492、49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2、272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2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7 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48、48-1、48-3 條
旨: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國有財產,乃私法上契約行為,如人民對此有爭執
,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另就二行政機關間所訂之契約,如涉及職權之
行使,並就災後重建之行政效率有所要求,自非一般私人所能履行,難認
具私法契約性質。災後重建效率亦與周邊發展有極大關聯,有其公益上之
目的,非僅基於私經濟考量,應屬行政契約。故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則屬
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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