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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10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683-68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8 條
旨:
按「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
宜。前項稽核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發布之。」政府採購法第 108  條定有明文;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則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
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另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第 1、2 
項分別規定:「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
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前
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
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可知,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成
立採購稽核小組之目的,乃為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
事,故於其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時,若係為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等
行政行為,因並未對參與採購廠商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上開所述,自非
行政處分。又依政府採購法關於採購爭議已設有異議、審議及調解等救濟
機制之整體規範內容,暨依上述設置採購稽核小組之目的,及依授權訂立
之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所規範採購稽核小組之
事務內容及因所規範處理方式產生之規範效果,應認採購稽查小組之設置
,並無本於為保護參與政府採購廠商之意旨而賦予其等得向採購稽查小組
所屬機關請求發動一定稽核監督作為之請求權;至採購稽核案件之來源雖
包含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然此檢舉,性質上則僅是促使採購稽查小
組為其職權之發動,尚非因此而謂廠商有請求為一定稽核監督行為之請求
權。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108 條(91.02.06)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4 條(90.12.28)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8 條(89.10.16)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87.10.28)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9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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