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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0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729-7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2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3、28 條
旨:
主管機關函知車主限期到場檢驗,乃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
或要求,性質上僅屬程序行為,核非行政處分,故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
爭訟。車主對此如有不服者,僅得與其後裁罰處分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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