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729-731 頁
主管機關函知車主限期到場檢驗,乃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 或要求,性質上僅屬程序行為,核非行政處分,故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 爭訟。車主對此如有不服者,僅得與其後裁罰處分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