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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0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97-19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6、78、80、81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25、58、59 條
旨: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
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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