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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裁字第 10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
來廠商,其效果為於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並非撤銷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廠商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
繼續經營政府機關以外之各項工程,非必然使其營運陷入困難;況造成員
工生活陷於困境之損害,或無法參與其他公共工程等投標之營運損害,在
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自難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處分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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