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54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花簡字第 6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87 條
旨:
對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辦理未達政
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之規範措施,是以相關辦
理政府採購之機關,為落實上開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意旨,而特別
將採購之利益保留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自不許不具原住民
身分之人,利用借牌或借用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名義,直接
或間接參與投標或議價,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本件被告
等不具原住民身分,卻欲參與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所辦
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其意圖獲取之非分利益,即屬不當利益。至於
被告等人,原本無參與上開投標之意思,卻分別為獲得免費使用辦公空間
、每月五千元之報酬、得標利潤四成之報酬等利益,而將其原住民身分之
名義借予他人使用,渠等所獲取之上述利益,顯非屬依政府採購法所應獲
得之利益,亦屬不當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