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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聲字第 38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74-17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84、48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54、59 條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以行為人受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因而於從事委託相關之公共事務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言。貪污
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修正後,既以公務員作為行為主體,則不論是刑法
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抑或同條項第 2  款規定
之委託公務員,均有其適用餘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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