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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233、236、4、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67 條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固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
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然該條項規
定並未賦予檢舉人得向主管機關請求對被檢舉人作成裁罰行政處分之公法
上權利,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事項之答覆,對檢舉人而言僅屬觀念通知性質
,而非行政處分。準此,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是否對被檢舉人作成裁罰
處分,係屬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範圍,其對於同一人且多次有空間與時間
上之緊密關連之違規行為檢舉案件,視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作成一次裁罰處
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之最小侵害性原則,從而發給
一次檢舉獎金與檢舉人並無違誤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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