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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04、105、111、158、162 條
消防法 第 15、2、42 條
旨:
按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其處罰之構
成要件並非必須以法律定之,亦可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之,只需其授權內
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亦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在此所謂授權內容及範圍是
否具體明確,則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
特定法條之文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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