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信託法令解釋及裁判要旨彙編(二)(101年12月版)第 146-148、206-209 頁
信託行為乃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財產為信託財產,將之 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之目的 之行為,受託人不特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契約所 定內容,為積極之管理與處分,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名義上移轉予受託人 ,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凡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 委託人自行辦理時,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 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