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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9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5、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2、24、31、34、4、40、44、5、55、65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6、8、9 條
旨:
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
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而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
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
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
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其係在於使少數弱勢民族之就業機會能藉由政
府所提供之採購案之履行而增加,故應認所指之履約期間應包含全程在內
,而非僅有曾達到規定即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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