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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31 條
民法 第 125、144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8、98 條
旨:
民法第 144  條所規定之時效完成之效力,應可於公法上債權請求權之時
效類推適用之,故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但如有就該債務之償還為
協議書之簽立,並就其所立之內容應難認係以詐術而為之,亦即,其依協
議書所為之部分債務清償非屬欠缺法律上之原因,亦無所謂消滅時效和不
當得利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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