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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15-2、229、229、233、236、98 條
醫師法 第 8-2 條
旨:
健保局所擬定之 98 年度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方
案,係為鼓勵基層醫師到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以達增進
全體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所訂定,依該改善方案,健保局係以鼓勵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至該方案施行區域開業,或提供巡迴醫療服務二種執行方式,
若巡迴醫療服務係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經健保局同意後,依該方案
所訂申請條件、申請程序、支付標準及醫療費用申報與審查與全民健康保
險係由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健保特約之方式,並無二致,是其性質
亦當定性為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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