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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7、28、8 條
旨:
參照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明細以
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並應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於選舉投票
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又依據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
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準
此,如擬參選人未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政治獻金
會計報告書,行政機關自得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處以罰鍰,受處分人亦不得主張其不知法規而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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