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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4、8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7、18、19、24、29、32、36、8、9 條
旨:
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謂之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應就個案所欲傳達給消費者之訊息整體,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
、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據以認定。包裝產品之標示能否標示基因改
造或非基因改造應視是否屬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如該食品目前在臺灣尚未有商品化之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且不是或不含經量產之基因改造原料,於包裝產品上不得標
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否則即易使消費者誤解該食品原料為
我國公告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違反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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