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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民法 第 1148、193、6、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 、236 、9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9 條
旨:
按農民健康保險屬社會保險之一環,農保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
係公法關係,且就保險關係內容之形成、變更,乃至於加保及申請保險給
付之手續,均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單方決定,故農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係直接依據法律所產生之關係,從而農民健康
保險條例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既未規定申請人申請殘廢給付未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辦理,勞保局須命補正,即認農保殘
廢給付之申請係屬要式行為,故投保單位為免被保險人不符要式規定之申
請,為勞保局不受理而影響權益,故要求被保險人依規定提送文件,於法
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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