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外籍勞工領有居留證明 文件,且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得參加全民健保;若之後因離職退保, 即失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不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若其仍 以健保保險對象身分前往就醫,即因此享有有無法律上原因,受領醫療費 用之利益,自屬公法上不法得利;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應依 民法第 179 條規定加以類推適用,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