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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8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 條
民法 第 179、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236、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45、8 條
旨: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外籍勞工領有居留證明
文件,且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得參加全民健保;若之後因離職退保,
即失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不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若其仍
以健保保險對象身分前往就醫,即因此享有有無法律上原因,受領醫療費
用之利益,自屬公法上不法得利;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應依
民法第 179  條規定加以類推適用,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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