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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8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戶籍法 第 10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15、41、45、8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故對於投保對象設有限制,限長期居住於國
內者始能投保。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者;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所定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
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此
三種限制,即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故若以行為人入境國內未滿 4  
個月,尚未具備健保投保人之資格即以一般健保身份至醫療院所就醫,由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即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而
應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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