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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8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79、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8、98 條
戶籍法 第 16、4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45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
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
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本件被告既經戶政事務所以其出境達 2  年以上
將其戶籍強制遷出,原告認定被告於 9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98 年 5
月 29 日止,不符合該款之要件,依同法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非屬保
險對象,不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即無不合。又被告既於上揭期間不
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即與原告間並無全民健康保險之法律關係,但
卻於該期間,以一般健保身份至原告特約之醫療院所就醫,使原告誤認被
告具投保資格而支出醫療費用,即難認有何法律上原因得受此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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