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9-210 頁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訂命令規定,始符法律保留 原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同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的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若機關僅以行政規則之函釋,限制申請退稅之期限之 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