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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9-210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31、150、158、174-1、3、4 條
關稅法 第 14、14、18、40、45、5-1 條
旨: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訂命令規定,始符法律保留
原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同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的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若機關僅以行政規則之函釋,限制申請退稅之期限之
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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