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86-388 頁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不問造成該財產變動是否可歸責及應歸責何 人,純係以欠缺法律上原因所造成之財產上變動,請求回復其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