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至於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予以撤銷,或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原則上係由行
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且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
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有關老人中低收入生
活津貼之訂價資格、條件,無非係依前開立法目的,運用有限資源為合理
分配,故行政機關應切實審核,並駁回不符要件之申請,以達資源之平等
利用,若核定資格之情事中,有部分未符規定,卻與其嗣後符合申領規定
部分並非不可區分,自應以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為妥適之裁
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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