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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7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7、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至於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予以撤銷,或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原則上係由行
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且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
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有關老人中低收入生
活津貼之訂價資格、條件,無非係依前開立法目的,運用有限資源為合理
分配,故行政機關應切實審核,並駁回不符要件之申請,以達資源之平等
利用,若核定資格之情事中,有部分未符規定,卻與其嗣後符合申領規定
部分並非不可區分,自應以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為妥適之裁
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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