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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7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125、129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8、98 條
旨:
按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得於不違反法律
規定之前提下,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
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國軍各軍事學校於甄試學生之招生簡章及家長保證書上,既已分別載明在
校受訓期間,如因故遭學校開除或退學學籍者,應依照上開賠償費用辦法
繳還在校期間所耗費用,及保證賠償在校期間一切費用,則上開賠償費用
辦法即成為契約之內容,訂約當事人均負有履行契約之義務。則前開保證
書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更非單純保證或人事保證契約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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