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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39、43、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4、7、8、9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按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
,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業者既承攬施作工程,其自有應
監督並控制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之義務。又業者施作
工程所發出之聲音已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之違章行為,其施工行為縱有其公
益、用路安全上之考量,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若卻未申請於日間施作
工程,抑或以其他發出較低噪音音量之方式施工,即難以主張其對於違反
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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