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 ,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業者既承攬施作工程,其自有應 監督並控制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之義務。又業者施作 工程所發出之聲音已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之違章行為,其施工行為縱有其公 益、用路安全上之考量,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若卻未申請於日間施作 工程,抑或以其他發出較低噪音音量之方式施工,即難以主張其對於違反 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