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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7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8、9 條
訴願法 第 4、5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3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20、36、38、40 條
旨:
本件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但其既非國防組織,亦非檢察機關組織,則其自屬
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適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不服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首揭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始符法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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