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營業場所縱經准許立案,在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書後,仍應隨時維護 消防安全設備,如有違反仍應予以裁罰,不因其已經許可設立,即可免罰 。又消防法處罰之對象,係管理權人即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 配管理權者,故場所之實際負責人,即應為處罰對象。至於出租場所之屋 主,僅係出租房屋予場所負責人之人,既無法維護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自不應就場所違規之情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