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41-142 頁
提供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情形,信賴表現則是指受益人基於對該違法行政 處分的信賴、使用所提供之給付,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 ,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而言,始足證實或表徵其信賴;若僅為單純主觀期待 或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應認因欠 缺信賴要件,而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