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繼承人係代位繼承或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 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繼 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以其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如執行程式業已終 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而於執行程式進行中提起本訴,判決確定 前執行程式已終結者,應為訴之變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