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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7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民法 第 1140、1148 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229、233、233、305、307、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2 條
使用牌照稅法 第 25、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
旨:
繼承人係代位繼承或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
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繼
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以其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如執行程式業已終
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而於執行程式進行中提起本訴,判決確定
前執行程式已終結者,應為訴之變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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