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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簡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8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0、3、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58、159、160、161、162 條
建築法 第 15 條
消防法 第 15、42 條
旨:
按主管機關既就違反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訂頒「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反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及「違反消
防法第十五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規
定之裁處基準表」,供各消防安檢執行機關作為裁罰處分之基準,乃為防
杜各執行機關所採裁量處分差異過大,造成對受處分人不公之現象,且上
開規定亦未逾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之罰鍰範圍,則執行機關就違規案件適
用前開規定,作為裁罰之標準,自無裁量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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