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