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為促進就業所施予之相 關給付行政內容,其實有相當程度之重疊,為求給付行政之最大效益,避 免資源浪費,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之政府機關其 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當然包括依就業保險法所核發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當事人徒以領取津貼之法源依據不同,據為抗辯,要屬無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