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如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人數已超 過百分之二十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該屬於行 政罰上之違章事實,如於行政之相關規範中無有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時, 自無有給予時限改善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