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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旨: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如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人數已超
過百分之二十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該屬於行
政罰上之違章事實,如於行政之相關規範中無有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時,
自無有給予時限改善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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