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而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規定: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 272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