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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6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6、128 條
訴願法 第 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236、98 條
旨:
參照行為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
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適用對象係針對從未領有政府補助或津貼之長者
,而本件受處分人既於退休後,依據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領取退伍金,自不得再請領敬老福利津貼,以符
合福利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行政機關否准受處分人請求,自屬合法有據。
受處分人雖主張退伍金偏低,性質應屬資遣費云云,惟受處分人嗣後亦有
領取補助金,其主張難謂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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