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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6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73、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8 條
公司法 第 170 、228、230 條
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而停業中
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暫停對外營業活動,並未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更未經清算完畢,其法人格亦仍然存在,法律既無明
文將停業中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排除於該條適用範圍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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