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與公司間因資遣及回復工作權等事項發生爭議,後因勞資爭議協調會 議協調不成立,而欲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第一審裁判費及律師費之補助 ,惟以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欲申請補助 者,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否則 即不得申請,此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有別,自不應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公法請求權之 5 年時效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