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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6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2、30 條
藥害救濟法 第 19 條
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
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其任務為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審議、預防接種受害原因鑑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
付金額審定及其他預防接種受害相關事項審議。又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
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妥
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屬於行政機關判
斷餘地事項者,除基於錯誤事實,或基於與事件無關考量,或組織是否合
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
法院可審查判斷餘地外,應尊重其判斷,而採低密度審查基準。又原判斷
決策過程,如非由行政機關首長單獨為之,而係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成
員合議機構作成者,亦應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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