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消防設備士對於受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管理權人委託辦理定期檢修消 防安全設備之職責,除外觀檢查外,尚應為性能檢查、綜合檢查,並將檢 修結果據實申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等,理應知之甚詳,然其未依規定對相 關消防設備作性能、綜合性檢查,致檢修報告不實,勘認有過失,故主管 機關得自得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對其科處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