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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
,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
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又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
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
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本件泡水車慰助金申請
人於提出申請時僅檢附切結書、行車執照影本及戶籍謄本,並未檢具因淹
水受損維修憑證供核,雖於訴願時提出汽車公司訂購合約書,仍未提出證
明文件,況依縣府給付社會福利行政行為,旨在於因受水災之車輛維修予
以慰助,非因維修之支出而係因換車而受有折價者並不在受慰助範圍,是
泡水車慰助金申請人縱於受災時仍為車主,嗣後已將車輛出售,仍與系爭
函規定意旨不符,是縣府、鄉公所否准所請,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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