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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5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消防法 第 15、2、42 條
旨:
按液化石油氣公司之管理權人,就消防法第 15 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9 條規定尚難諉為不
知,從而該公司取得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業經主管機關撤銷,
則管理權人明知公司於依法在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及處理場所設置儲存場
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前,不得製造、儲存或處理液化石油氣,仍違規於
該公司製造及處理場所設置儲存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遭主管機關查
獲,且消防法第 42 條並無規定裁罰前應定期命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改善。
是主管機關以公司前揭違規情事,已違反消防法第 15 條及系爭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裁處公司負責人即管理權人罰鍰,於法並
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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