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於依法在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及處理場所設置儲存 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前,不得製造、儲存或處理液化石油氣,仍未依 規定於該公司製造及處理場所設置儲存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因而遭 主管機關至公司營業場所檢查時查獲,足認其有違章行為之意。且消防法 第 42 條並未明文規定裁罰前應定期命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改善,是主管機 關衡量違章情節之輕重,並未限期改善,即依法處以罰鍰,於法尚無違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